刘军宁:文明在于驯化统治者
作者 |? 刘军宁
在美国肯塔基州的马类公园,立有这样一句碑文:“人类的历史是在马背上写下的”。中国人中间也流传着“马上得天下”的种种传奇故事。自从蛮荒时期以来,人类为了自我保存,改善生存状态,就开始了漫长的驯服自然的过程。驯服野生动物,去除其野性,便是早期人类文明的最重要的活动之一。实际上人类摆脱对马的依赖不过刚刚近百年的时间。即便如此,在今天世界上的许多地方,马仍然是人类必不可少的生存工具。人类文明的另一个成就是对狗的驯化。如果所有的狗至今仍是野狗或狼,草地上的羊群和屋舍里的财产不知道要遭受多大的损失,那些与狗为友的人不知道又会平添多少的寂寞。没有犬马之劳,人类的文明不知道要打多大的折扣。
人类对自然界的征服,对野生动物的驯服在人类的文明史中已有了大量的记载。但是与这一进程同步进行的另一个进程,即人类对自身的驯化,所受到的关注则少得多。人类的文明化过程是逐步脱去作为野人的野性变成文明人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实际上远比人类对动物的驯化重要得多。因为一个社会,不论它把动物驯化得多么好,只要这个社会成员自身的野性未脱,这个社会仍然不能算是一个文明社会。
人类为了驯服自己身上的野性可以说是不计代价、不择手段,发明了种种方法来使自身趋于文明化,其中的手段包括伦理、法律、监狱、学校等等。统治者与政府是人类迄今为止所发明的驯化人类普通成员的最有效的手段。统治者和政府利用手中所掌握的暴力机器、教育机器和宣传机器对社会的普通成员进行没有休止的惩罚、授受和灌输。特别是,为了镇制普通民众身上的野性,统治者与政府建立了一整套的暴力机器,对任意发作野性的人进行武力的强制。让政府用暴力的手段来压制野性在政治学中被称为是“野蛮的发现”。这就是说,人类为了提升自身的文明程度,动用了一个野蛮的工具。于是,当人们成功地找到了驯服被统治者身上的野性的途径之后,人类被一个更大的、空前的挑战所困扰:如何驯服自己的统治者?统治者及其操控的政府的确是统治和驯化普通民众的有效工具。可是,无论被神化到什么程度,统治者和政府成员都是凡人。统治者用政府约束凡人的野性,可是,一旦治人者野性发作,谁来约束、制止呢?历史上,无数事例表明,由于手中掌握着暴力工具,统治者的专横权力一旦失去控制,其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远非普通人的野性发作所能比拟。
直到有效地驯服统治者的手段发明之前,人们对统治者们的野性几乎束手无策。除暴力之外,最有力的武器不过是最无力的道德说教。对不中听的说教,统治者们轻则像齐宣王那样“顾左右而言他”,重则像纣王那样让比干剖心而死。
在人类的五千年文明中,在驯化方面取得的进展是很不均衡的。对动物和人类普通成员的驯化已经取得了空前的成功,并全面完成。对普通民众的驯化也早已走上了制度化的轨道。但是对统治者的驯化则进展缓慢。人类驯服了自然之后,更为紧迫的任务就是驯服人类自身。对统治者的驯化,只是在过去的一千年中才取得了一些实质性的进展,而在全球范围内产生普遍的效果,不过是近三十年的事情。
公元1215年,英国的一些地主共同联合起来,第一次把法律的项圈成功地套到了国王的颈上。在历史上的大多数时候和大多数地方,法律是统治者驯化百姓的武器,这一次,法律成了驯化统治者的武器。
到了1688年,英国人通过发动光荣革命,对统治者的驯化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人类文明化的过程是人类驯化自然和驯化自身的过程。《王位继承法》、《权利请愿书》、《人身保护法》等针对王权的法律的实施,使得君王再也难以犯下作乱。
1787年,美国在独立战争之后,制定了人类史以来的第一部成文宪法,从而正式开辟了人类历史的宪政时代。宪法与以往任何法律的区别就在于它是限制统治者和政府的专横权力的法律。在无宪政的社会中,法律通常是统治者束缚普通民众的工具,而对统治者自己则鲜有束缚力,基本上是无效的驯化工具。历史证明,一般性的法律太容易被专横权力的野性所挣脱,故必须用特殊材料制成的特殊法律才能让野蛮的专横权力就范。这个法律便是宪法。其中的特殊材料,包括对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和保护、对统治者与政府的权力范围的限制、纵向与横向的分权与制衡、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法律高于统治者意志法律理念等等。可以说,宪政的出现是人类文明的一个最重大的里程碑,因为它给人类所面临的最大课题:驯服统治者,提供了有效、可行的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