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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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鸡猴不看,其奈它何?

獭翳缳莽罾其奈它何?●谭大川有人说,反腐败要杀猴给鸡看,杀一只猴,就可以镇住一群鸡;也有人说,反腐败既要打苍蝇,更要打老虎。只打苍蝇不打老虎,腐败是反不下去的。从动物学的观点看,鸡与猴既不同门同类,亦不同科同属。全于老虎与苍蝇,更是“八竿子打不着”了。之所以相互联系这是修辞学的功劳。无论“杀鸡给猴看”或“苍蝇要拍,老虎更要打”,无非强调通过严惩大腐败分子来震慑小腐败分子。从惩治腐败的实践来看,也确有一定的效果,建国初期,党和政府杀掉刘青山、张子善,无疑就起到了杀一做百的作用。然而,在现实的反腐败斗争中,人们发现:严肃处理了“马青山”、“李子善”之类的老虎、猴子并不少,但小如鸡、苍蝇的腐败分子并没有因此而停止贪赃枉法。作奸犯科,俗称“顶风作案”。这难道不值得深思?原因恰在如前所叙,鸡与猴、苍蝇与老虎,非同种同属,它们生活的环境,生存的条件及方式大相径庭。惟其如此,惩罚其中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并不能构成多少警戒和威胁。你在鸡群中杀一只猴,鸡们除了看热闹,开一番。眼界”之外。并不会从中受到什么启迪或警策。同理,在苍蝇王国中,你杀一只老虎,苍蝇们也决不会感觉骇然。相反,它们还会“蝇拥而上”。那些贪几千、上万元的小贪污犯(鸡或苍蝇)他们反到认为人家贪污上百万才招来杀身之祸,自己贪污这一点又算个什么呢?更何况并不是每次贪污都会露“马脚”的,于是乎还可能因此丽更加肆无忌惮。据此,在反腐败中,杀鸡警猴,或者打老虎镇苍蝇的古老策略,不无商榷之处。从法理上讲,法制(含纪律)的精髓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谁触犯法律,就惩处谁;犯到哪里,就惩处到哪里。无论是大如猴、猛如虎的贪官,还是小如鸡,微如蝇的污吏刁民,都要依据法纪的尺度来加以惩处,而不应附加任何感情色彩或别的什么条件。追求“联想震摄效应”。就是说,在惩治腐败中鸡也罢、猴也罢,苍蝇也罢、老虎也罢,该杀的都得依法杀,该打的都得依法打,不存在杀谁给谁看的问题。要说看,就应当是杀鸡给鸡看,杀猴给猴看,灭苍蝇给苍蝇看,打老虎给老虎看,既要揭露猴子红屁股的丑陋,又要不放过鸡的狡黠;既要钳制老虎的“血盆大El”,又要斩断苍蝇吸血播细菌的“毒针”。不如此,便有辱执法执纪者的神圣使命;不如此,便不能堵塞执法执纪的漏洞;不如此,便不能维护法纪的严肃与公正,当然就谈不上有效地惩治腐败。只有如此,法律才有法律的尊严,阳光之下的罪恶才无处藏身。口编辑/劳何·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