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法医学体系初探
人们通常认为法医学是针对人类这个群体的,即被鉴定对象是人,其实在以动物作为被鉴定对象的司法鉴定领域,也有一个与人类法医相似的概念,那就是“动物法医”。“动物法医”目前更多的提法是“野生动物法医”。不管是“动物法医”、还是“野生动物法医”,人们均比较陌生,该词仅在少量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文献中有所提及。笔者认为,随着人们动物保护意识的增强,为有效解决相关的法律问题,与动物司法鉴定相关的理论和方法会逐渐得到完善和发展,相应的“动物法医学”也必将成为一门新兴的学科。鉴于此,笔者试就相关内容探讨如下。
一、动物法医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
“动物法医学”顾名思义是研究动物相关司法问题的,因其研究对象非人类而是动物,这就决定了其研究对象数量的庞大,而人类法医学只需研究人类一种,这说明,它与人类法医学有着很大的区别;从本质上而言,人也是一种动物(高级动物),这又使得二者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它们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是相似的,因此,在理论和技术上可以相互借鉴。
“动物法医学”作为一个专门学科,是在1989年美国鱼类和野生动物管理局设立了野生动物法医实验室之后才被提出的,因该实验室开始仅针对野生动物的相关司法鉴定进行研究,因其研究的对象局限于野生动物,“动物法医学”当时也就被称为“野生动物法医学”。动物的种类比起野生动物的种群和数量都要大得多,鉴于目前的社会发展情况,非野生动物相关司法问题亦层出不穷,“动物法医学”的提法更切合目前实际,也是今后的一个研究方向和发展趋势。根据目前的司法鉴定实践,笔者试将“动物法医学”的概念界定为:“动物法医学是应用生物学、兽医学和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各种动物活体、尸体、动物制品以及其他动物组织、排泄物等,来解决法律相关问题的一门应用科学”。在实务上,由于“动物法医学”是为法律服务的,待解决的问题很多时候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理论和技术,这些理论和技术常常会涉及兽医学、生物学、形态学、分子生物学、物理、化学等学科。笔者认为,动物法医学不是上述各学科的机械组合,其与人类法医学有着许多相似之处,但又有不同,其研究的对象种类繁多,其在检测的方法、手段上应有着自身的特点。
二、动物法医学的作用及其研究范围
(一)动物法医学作用
1.实现对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
在生态环境方面,人类的乱捕、滥猎和自然栖息地的破坏,导致全球的野生动物资源急剧下降,某些珍稀物种处于濒危或灭绝的境地。重视野生动物的保护已在世界范围内达成共识,各国已逐步立法加强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仅有相关立法还是远远不够的,以动物法医学为理论基础的野生动物司法鉴定是相关立法得以实现其功能的重要技术支撑,换言之,动物法医学在实现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方面能够发挥出重要的作用。
2.有效解决与动物相关的各类纠纷
目前按照动物学者一般的提法对动物进行分类,大致可以分为野生动物、经济动物、宠物动物、实验动物、其他动物(包括马戏表演用动物,影视、广告拍摄用动物,体育竞技动物,特殊工作动物)等5大类。宠物又称为伴侣动物,目前豢养宠物成为一个社会普遍现象,很多宠物价值不菲,因宠物买卖、医疗等行为而导致的纠纷屡见不鲜。因经济动物及其制品所引起的纠纷也常见报端:农贸市场销售死因不明的猪肉或者注水猪肉、以质次猪肉冒充价高的牛肉、以鸭肉冒充牛羊肉等行为。在金额和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可能仅为民事纠纷或需工商管理管理部门进行相应处理的行为;金额大、数量多时常常还要涉及刑事责任。这样的例子有很多,不再一一列举。上述这些都是人们需要并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认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或责任的划分是离不开动物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的。
3.促进立法、有效执法
动物学者认为,动物也有感觉和情感,虐待动物就会给动物造成痛苦,具有优势的人类应该善待处于劣势的动物。动物福利立法最早起源于英国,已有100多年的历史。现在世界上有许多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方面的法律,在我国动物福利的理念也已逐步为人们所理解,正是在这样的趋势下中国的《反虐待动物法》即将出台,在该部法律(意见稿)中规定了反虐待(杀)动物的各种措施,虐待动物的行为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在法制社会为了真正遏制虐待(杀)动物的行为,立法仅是一个方面,一部法律的完善和有效执行绝对离不开相应科学理论及技术的支持,针对《反虐待动物法》,就必须对虐待(杀)动物的行为进行科学的鉴定,这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由此可见,动物法医学在促进相关立法和执法的两个方面均会发挥出其重要的作用。